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和法律法规大家了解多少呢?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医疗救助范围是多少你知道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医疗救助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门诊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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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政策(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覆盖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150元。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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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政策。全市范围内除铜仁市人民医院、铜仁市妇幼保健院外的其他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并进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支付封顶线400元。参保患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累计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80%;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累计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70%;在统筹区内一级、二级、三级(铜仁市人民医院、铜仁市妇幼保健院除外),年度累计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50%。
二、慢特病门诊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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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种范围。门诊慢特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病情相对稳定、不需要住院治疗,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具体要求为符合《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规定的青光眼、活动性肺结核、血友病等31种慢特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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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属于政策规定病种范围,符合病种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门诊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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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方法。1.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对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资格进行认定,一站式办理。参保人员患有病种范围内的慢特病,在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时,在该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简称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由两名相关专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进行鉴定并签名,医保办对鉴定信息进行确认,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的给予即时办理并发放慢特病医疗证。2.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认定。转外及驻外人员在统筹区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持相关病历资料并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后提交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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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门诊慢特病资格申报认定通过后即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年度起付标准确定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支付比例参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不得超过17000元,城乡居民医保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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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1.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白血病按符合政策的92%比例报销,其余特殊疾病门诊按统筹区同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不设封顶线。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不超过6万元。支付比例参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对于执行具体设定限额的病种,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合并计算限额。3.可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的慢特病病种。省内异地: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利福平耐药性肺结核。跨省异地: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
三、住院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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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年度累计6万元以下,在职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对应分别为90%、87%、85%;退休人员对应起付线降低100元,报销比例对应提升3%。6万元至5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2%;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80%。在职经转诊省外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80%;退休人员经转诊省外就医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83%,在职未经转诊省外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30%,退休人员未经转诊省外就医起付线1100元,报销比例30%。城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规定比例支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封顶。其中基本医疗年底封顶线6万,6万以上至50万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2%,50万以上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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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救助政策(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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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人员范围。主要分为四类人员: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具体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11
(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身份变更后不属于特殊困难人群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12
(三)医疗救助待遇政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目录”)规定。我市医疗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我市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0元。 1.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2.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或备案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医疗救助年度限额50000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慢特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50%进行倾斜救助,年度累计倾斜救助限额25000元。 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给予救助。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但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办理参保缴费后,可以对其当次申请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急诊抢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