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铜仁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人社通〔2019〕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就业局:
现将《铜仁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4日
铜仁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创业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创业氛围,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补贴对象。在铜仁市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小微企业带动3人以上,个体工商户带动1人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一)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2年内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1.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3.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农民工是指持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
(四)复员退伍军人是指我市户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补贴标准。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及环境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次申报场地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创业项目在辖区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经营场地用作申报补贴。
第四条 对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搬迁劳动力,参照本细则执行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政策。
第五条 资金渠道。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自主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注册地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铜仁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者身份证或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在农村的创业人员可以不提供);
(四)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需分别提供毕业证、退伍或复员军人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含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六)《铜仁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七)小微企业须提供近1年的财务报表;
(八)创业场地照片2张;
(九)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注册地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铜仁市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者身份证或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在农村的创业人员可以不提供);
(四)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需分别提供毕业证、退伍或复员军人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创业场地租赁费缴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小微企业须提供近1年的财务报表;
(八)创业场地照片2张;
(九)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补贴拨付程序。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对创业项目首次创业情况、经营场地、经营形式、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县)就业局。区(县)就业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区(县)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将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给申请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补贴:
(一)本细则实施前已持有营业执照,在本细则实施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按本细则申领相关补贴后,注销已有营业执照,在1年以内,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地址领取属于同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
第十条工作纪律。各区(县)就业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建立补贴资金拨付台账和人员管理台账,并录入到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不定期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区(县)就业局每季度汇总一次补贴发放情况,并填报《铜仁市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统计表》(附件4),于次月5日前报市就业局。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铜仁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铜人社发〔2017〕6号)同时作废。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的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铜仁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铜仁市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
3.铜仁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4.铜仁市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统计表
附件1:
铜仁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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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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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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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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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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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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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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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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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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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低保户 □残疾人) □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 □易地扶贫搬迁户) □复员退伍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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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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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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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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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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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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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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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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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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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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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及说明 |
本人首次创业并带动就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特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元,并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申领补贴,我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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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就业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就业局和人社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2:
铜仁市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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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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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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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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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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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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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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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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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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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低保户 □残疾人) □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 □易地扶贫搬迁户) □复员退伍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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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
|
主营 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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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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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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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吸纳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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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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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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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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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及说明 |
本人申请年度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元,并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申领补贴,我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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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就业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就业局和人社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3:
铜仁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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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带动就业人员类别(在对应栏“√”) |
就业时间 |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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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 |
低保户 |
残疾人 |
退伍军人 |
易地扶贫搬迁户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农民工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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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户籍所在地”规范填写“××省××区(县)”;“就业时间”规范填写“××年××月”。
附件4:
铜仁市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季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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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初至报告期末享受补贴人数 |
补贴支出金额(万元) |
创业带动就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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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 |
农民工 |
高校毕业生 |
复员退伍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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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 |
低保户 |
残疾人 |
复员退伍军人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易地扶贫搬迁户 |
农民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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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 |
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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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 |
易地扶贫搬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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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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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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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租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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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逻辑关系:1=2+5+8+9;2≥3+4;5≥6+7;11≥12+12+13+14+15+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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