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的,处200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机关、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放的,处3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虽初次燃放,但造成社会影响的,处400元罚款。
(2)因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一至四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5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五至九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含)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十块(处)以上,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4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对经营管理者初次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处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管理者两次以上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处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经许可,燃放Ⅴ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
(二)未经许可,燃放III级或Ⅳ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罚款。
(三)未经许可,燃放I级或II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