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
政策通知公告

《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设定的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

2023/08/30 1.3w 阅读 77 点赞

一、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的,处200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机关、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放的,处3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虽初次燃放,但造成社会影响的,处400元罚款。

(2)因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一至四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5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五至九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含)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十块(处)以上,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4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对经营管理者初次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处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管理者两次以上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处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

处罚依据:

《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经许可,燃放Ⅴ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

(二)未经许可,燃放III级或Ⅳ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罚款。

(三)未经许可,燃放I级或II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罚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