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铜仁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设定的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单位反映。公示时间: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2日来信地址:铜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 编:554300邮 箱:64632173@qq.com
铜仁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6日
《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设定的执法事项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处罚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罚款200元。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在机关、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放的,罚款300元。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虽初次燃放,但造成社会影响的,罚款400元。(2)因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5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一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罚款。(二)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两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罚款。(三)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三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罚款。(四)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四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罚款。(五)对故意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五块(处),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4000元罚款。(六)其他较为严重情形的,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罚款。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首次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二)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两次以上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00元罚款。(三)为违法燃放提供便利的,处500元罚款。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未经许可,燃放Ⅴ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二)未经许可,燃放Ⅳ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罚款。(三)未经许可,燃放III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罚款。(四)未经许可,燃放II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4万元罚款。(五)未经许可,燃放I级焰火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罚款。未经许可燃放焰火,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