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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2/10/31 9.0k 阅读 143 点赞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9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和壮大铜仁市劳务品牌规模,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第四条 劳务品牌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培育、技能化开发、规模化输出、产业化发展,市内相关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均可作为劳务品牌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承担促进就业、组织培训、跟踪服务、宣传推广等任务。

本细则适用于铜仁市市级劳务品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市级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进行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配合。劳务品牌的评审认定、培育指导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配合进行。

第七条铜仁市劳务品牌认定坚持标准引领、协同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分类(即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各类劳务品牌认定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不限行业、领域。

第八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劳务品牌发展的管理细则,通过开展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不断发现并培育壮大当地劳务品牌。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铜仁市劳务品牌认定针对市级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分类实施。

第十条市级公用劳务品牌认定条件

(一)拥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名称规范为:地域+产业/行业/产品+工种(如工、匠、师、人等);品牌主体归属清晰,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

(二)具有民政、市场监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并年审合格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

(三)具有一定从业规模,品牌带动就业人员超过6000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具有过硬技能特征,从事该行业的劳务人员经过一定期限的专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与资质,符合相关从业标准,行业内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每年不少于600人;

(五)具有显著区域特征,从事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

(六)社会组织、协会机构管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楚,在组织行业企业、机构方面协调能力强,会员单位参与度高,能够解决好行业内部运转存在的问题,向心力强。

第十一条企业劳务品牌认定条件

(一)劳务品牌的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有规范的内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名称规范为:地域+企业名号+行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人等)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

(三)属于十大工业产业、11大农业特色产业、“旅游+”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等行业领域以及具有突出地域特点、市内同行业领先优势的重点龙头企业;

(四)具备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项目的能力,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要求,可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工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两年总培训人员超过700人,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培训后在该企业及下游产业就业人员占年度培训总人数不低于80%;

2.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且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培训人数不低于150人。

(五)有稳定的劳务输转渠道,就业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每年带动就业超150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企业带动就业超100人),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整规范。

(六)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转后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能做好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社会保险、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劳务输质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推荐申报,或者由申报主体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推报。

第十四条初步筛选。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依据劳务品牌认定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核查”的方式分别对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劳务品牌的地域特色、示范引领、促进就业、技能培训、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最终认定名单。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劳务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认定授牌。劳务品牌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铜仁市劳务品牌目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获得认定的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劳务品牌认定后,每两年进行复审。劳务品牌的经营者或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将劳务品牌的使用情况、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二十条  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按时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细则规定做出更改的,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细则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

(三)劳务品牌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擅自制作、变造劳务品牌牌匾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

(一)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其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并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

(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劳务品牌认定的;

(四)依据本细则被暂停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已经不符合劳务品牌认定条件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和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被移出劳务品牌目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品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暂停或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决定的,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线索。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劳务品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获得认定的机构可以在其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劳务品牌标识。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劳务品牌认定工作,每年分别评选出3个市级公用劳务品牌和3个企业劳务品牌,经认定的市级劳务品牌,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对其建设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一般为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市场主体。市级公用劳务品牌补助资金为30万元,企业劳务品牌补助资金为20万元。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商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补助细则,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建立劳务品牌创建激励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

第二十七条  市级劳务品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劳务品牌的建设管理、标准制定、宣传推广、培训组织、课程开发、输转人员后续服务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承担品牌建设管理和宣传推广、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结合实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不能向前追溯,且不能使用现金支付。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贴补贴等一般性支出。资金使用管理计划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并按时、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就业创业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