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铜仁市范围内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养犬,除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外,其他养犬行为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防疫规定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养犬行为规定(一)禁止进入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决定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二)禁止饲养的区域:医院和学校(三)禁止饲养的犬种:烈性犬只(四)圈养、拴养的犬种:大型犬只三、养犬区域和乘坐交通工具规定不能进入区域: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能乘坐的交通工具: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携犬外出规定(一)束犬链,成年人牵领(二)在外排泄物,要立即清除(三)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要负责救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四)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铜仁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2日